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教研科研成果奖励办法(2019)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院教职工从事教研、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保护教科研热情,鼓励教科研先进,提高我院教科研创新、技术转化能力和教科研水平,促进科技成果产出,促进学院产、学、研一体化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奖励办法,适用于我院教职工以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名义参与研究和开发的各项教科研成果的奖励。
教学人员的教科研成果原则上应符合作者所学专业的领域或研究方向,教辅人员或行政管理人员的研究成果应该与其所在部门的主要工作或其所学专业领域或方向一致。
第三条 奖励范围
一、教科研成果
1.经科技处或教务处认可并报学院同意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重大项目的申报工作;
2.获得立项及通过结题(验收)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校级教科研项目;
3.使用横向科研经费为学院增加固定资产的项目;
4.由市级及以上政府的科技主管部门、教育部门或市厅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并由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颁奖的自然科学成果;
5.由市级及以上政府的社会科学院或人文科学机构评审,并由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颁奖的社会科学成果。
6.由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评审的各级教学成果、教学质量工程立项项目成果和专业建设项目成果奖。
二、学术论文
期刊学术论文是在具有合法刊号并公开发行的连续性学术期刊上学术研究栏目登载的学术论文。包括:
1.刊登在国际国内发行的合法纸版学术刊物上的论文;
2.刊登在国内报纸上的理论研究性文章;
3.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奖励的学术论文;
三、著作教材
1.正式出版的与作者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专著、译著(不含各种丛书);
2.正式出版的与自己所从事专业相关的教材(不包括自编教材)。
四、专利和著作权
指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法律状态正常的各类专利和著作权(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
五、学术委员会评审认可的其它教科研项目。
第四条 成果的认定与登记
学院实行教科研成果登记制度。教科研成果完成人应在成果正式确认后三个月内报送科技处认定登记,并将成果信息录入科研信息管理系统。科研管理人员应及时审核相关科研成果,认定无误后统一建档保存。
未经登记、未通过审核、未署名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或署名错误的教科研成果,不予认定和奖励,也不纳入科研工作量核算范围。
报送科技处认定登记的教科研成果材料包括:教科研成果原件及相关证明资料等。
第五条奖励办法
院学术委员会组织对上年度的教科研成果进行评定,并参照以下标准进行计分,标准中各分值对应的奖励金额根据学院当年资金预算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一、经科技处、教务处认可并报学院同意对代表学院参与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重大项目申报工作的集体和个人,参照表1标准进行计分。
表1 各级重大项目申报计分标准
奖励项目
| 社科类计分值
| 科技类计分值
|
重点
| 一般
| 重点
| 一般
|
国家级项目
| 20-30
| 10-20
| 40-60
| 30-50
|
省部项目
| 10-20
| 5-10
| 30-50
| 20-40
|
市厅级项目
| 0-10
| 0-5
| 20-40
| 10-30
|
二、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科研项目立项的集体或个人,每个项目参照表2标准给予计分。
表2 各级项目立项计分标准
奖励项目
| 社科类计分值
| 科技类计分值
|
重点
| 一般
| 重点
| 一般
|
国家级项目
| 120-150
| 60-80
| 260-300
| 160-200
|
省部项目
| 40-60
| 20-40
| 120-150
| 80-100
|
市厅级项目
| 10-20
| 0-10
| 20-40
| 10-20
|
注:无资金资助项目立项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酌情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得超过同类项目的50%~100%。
三、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院级有资金资助的项目,完成研究任务并结题(验收)的集体或个人,每个项目参照表3标准给予计分。
表3 各级结题(验收)项目计分标准
奖励项目
| 社科类计分值
| 科技类计分值
|
重点
| 一般
| 重点
| 一般
|
国家级项目
| 180-200
| 120-140
| 360-400
| 300-340
|
省部项目
| 100-120
| 60-80
| 220-260
| 160-200
|
市厅级项目
| 40-60
| 20-40
| 120-150
| 60-100
|
院级项目
| 0-10
| 0-5
| 0-20
| 0-10
|
说明:
1.项目级别见附件《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成果)级别认定办法》(以下同)。
2.对无资金资助项目的计分,参照同级有资金资助项目的50%~100%进行计分。
四、凡由我院申报,并以我院为第一获奖单位的各级科学技术奖,除上级政府给予的奖励之外,学院将按表4标准再给予计分。
表4 各级各类科研成果计分标准
各类获奖项目
| 获奖等级
| 社科成果
| 科技成果
|
国
家
社
科
成
果
奖
| 省
部
级
社
科
成
果
奖
| 市
厅
社
科
成
果
奖
| 国
家
最
高
科
学
技
术
奖
|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奖
| 国
家
技
术
发
明
奖
|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 国
际
科
学
技
术
合
作
奖
| 国
家
级
其
他
科
技
奖
励
| 省
级
科
学
技
术
杰
出
贡
献
奖
| 省
级
自
然
科
学
奖
| 省
级
技
术
发
明
奖
| 省
级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 省
部
级
其
他
科
技
奖
励
| 市
厅
级
其
他
成
果
奖
|
分值
| 一
| 2000
| 800
| 150
| 10000
| 6000
| 6000
| 6000
| 5000
| 5000
| 1500
| 1000
| 1000
| 1000
| 800
| 500
|
二
| 1500
| 500
| 100
| 4000
| 4000
| 4000
| 4000
| 800
| 800
| 800
| 500
| 300
|
三
| 1000
| 300
| 60
|
|
|
| 3000
| 500
| 500
| 500
| 300
| 200
|
说明:
1.以上各奖励项目是指由政府部门组织评定或评审(不含院级获奖成果),且具有完成项目的书面鉴定或评审结论。
2.奖励项目应以有效形式注明我院为完成单位;在同一年度,同一项目获得多种形式(等次)的获奖者,评奖时参照最高标准确认。
3.对未包含以上获奖的特殊项目由院学术委员会认定。
五、凡由我院申报,并以我院为第一获奖单位的各级教学成果奖,除上级政府给予的奖励之外,学院将按表5标准再给予计分。
表5 教学成果奖
计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2000
| 1500
| 1000
|
省级
| 800
| 500
| 300
|
市级(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
| 150
| 100
| 60
|
院级
| 50
| 35
| 20
|
说明:
1.同一项目,分获不同级别的奖励,奖金按最高级别核计,不重复发放。如低级别的奖励在先,高级别的奖励在后,则补发高低奖励额度之差。
2.奖金颁发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为外单位人员的,发给我校此项目实际负责人,即我校排名最前的人员),由项目负责人予以分配。
3.若获奖项目没有说明具体的获奖等级,则按三等奖的奖金标准实施奖励。
六、凡由我院申报,并以我院为第一立项单位的各级教学质量工程立项项目,学院将按表6标准给予计分。
表6 教学质量工程奖励

| 单一性项目
| 综合类项目
|
国家级
| 500
| 800
|
省级
| 300
| 400
|
市级(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
| 100
| 150
|
院级
| 30~60
| 80
|
说明:
1.教学质量工程单一性项目指教学团队、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在线精品开放课程、实验实训室、教改项目、创新创业项目等。
2.综合类项目指综合实训基地、特色专业、品牌专业、中高职衔接、现代学徒制、技能大师工作室等。
3.同一项目如可以从多种类别申报,评奖时只能申报其中一种类别,不能重复计奖。
七、专业建设项目成果奖
1.在专业建设工作中,成效显著、成绩突出的1~3个专业团队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院长办公会审定为优秀专业建设团队,计200~500分。
2.申报获准1个国家级重点建设专业,计1000分。根据建设期按进度分批发放奖金。
3.申报获准1个省级重点建设专业,计600分。根据建设期按进度分批发放奖金。
4.申报获准1个新专业开设,计30分。
八、发表论文奖励
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性期刊(包括有公开出版刊号的论文集、报刊)上发表的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参照表7标准给予计分。
表7公开发表论文计分标准
序号
| 奖 励 项 目 及 条 件
| 计分值
| 备注
|
1
| 在国际学术权威期刊《Nature》(英国)或《Science》(美国)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 由学术委员会根据情况给予奖励
|
|
2
| 被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1区300分,2区240分,3区180分,4区100分)
| 100-300分/篇
| 提供检索和分区证明
|
3
| 被EI(工程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索引)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
| 60-80分/篇
| 提供检索证明
|
4
| 被《CPCI》(国际科学与技术会议录索引)、ISSHP(社会科学和人文会议录索引)收录的论文;收录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期刊上的论文;全文收录在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收录在《新华文摘》
| 40-60分/篇
| CPCI、ISSHP需提供检索证明,其他需进入相关数据库
|
5
| 收录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期刊上的论文
| 40-60分/篇
| 需进入相关数据库
|
6
| 收录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上的论文
| 10-20分/篇
| 需进入相关数据库
|
7
| 在省级及以上有国内统一刊号(ISSN/CN)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 5-10分/篇
| 需进入相关数据库
|
8
| 在国际或国家级学术会议或学术会议论文集发表的论文(论文集需有出版刊号)
| 5-10分/篇
| 需进入相关数据库
|
9
| 在市级及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技术性文章
| 5-10分/篇
|
|
说明:
1.“需进入相关数据库”指发表论文及相关刊物被中国知网、维普期刊网及万方网专业数据库网收录且被国家版权局批准的纸质公开刊物。
2.学术论文字数原则上应在2000字以上(其中社科类论文应在2500字以上,报纸上发表的研究性文章应在1500字以上);在各种报纸刊物上发表的文摘、文献综述、杂文、译文、知识介绍、科普文章、新闻报道、史志、科技新闻、考试大纲、教学大纲、复习资料、习题集、作品介绍或评论、会议综述、会议纪要、会议简报、动态、文学作品及广告等不列入本“论文”奖励范围。
3.学术会议论文应提供会议邀请函和会议议程,其中在国内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指参加会议的学者来自三个以上的国家,全国性学术会议指全国性学术团体或国家部委主办的学术会议,学术会议论文集应有正式刊号,并能在三大检索数据库中检索到。
4. SCI、EI、CPCI、SSCI、A&HCI的收录和引用情况以以中国科学信息研究所及科学技术部西南信息中心查新中心等科学技术部授权的国家一级查新资质单位提供的收录检索、引用检索等检索报告或引用报告为准;社科类的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收录情况以教育部公布的数据为准;国内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出版的最新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CSSCI期刊以南京大学研究评价中心当年公布的数据为准、CSCD期刊以中国科学文献服务系统检索的结果为准。
5.SCI分级认定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科学计量中心每年发布的《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期刊分区表》为依据。
6.虽被相关数据库收录但本身不具有学术价值的仅反映实验数据的文章不得参加评奖。
7.期刊刊号中不得含有HK或NR字样,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有关规定,凡境外刊物在大陆出版的均视为非法出版物或非正式出版物。
8.同一刊物在多个期刊级别认定来源中重复出现时,采用高级别认定优先原则。
9.专刊、增刊、连续型电子期刊、研究论文集等形式出版的论文,不予认定和奖励。
九、获奖论文奖励
在市厅及以上获奖论文参照表8标准计分。
表8各级别获奖论文计分标准
级 别
| 国 家 级
| 省 部 级
| 市 厅 级
|
等 级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计分值
| 20
| 15
| 10
| 10
| 8
| 6
| 4
| 3
| 2
|
说明:
1.获奖级别参照附件《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级别认定办法》执行。
2.市厅及以上获奖论文,须通过相关部门组织评审,且具有书面证明或评审结论。
3.各类获奖论文只对第一作者计分评奖。
十、公开出版著作(专著、译著、合著等)、科技出版物参照表9标准给予计分。
表9著作、科技出版物计分标准
类别
| 专著或译著
| 合著
| 科技出版物
|
等级
| 10万字以下
| 10-20万字
| 20-50万字
| 50万字以上
| 参照专著
| 主编
| 副主编
| 参编
|
计分值
| 30
| 50
| 80
| 100
| 10-50
| 10
| 8
| 5
|
说明:
1.著作包括专著、译著和合著,其中专著或译著是指由作者一人全文撰写,合著是指由多位作者共同撰写,且均具有原创性并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
2.著作、科技出版物必须标注作者单位为“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十一、教材建设奖参照表10标准给予计分
表10教材建设计分标准
类别
| 规划教材
| 一般教材
|
等级
| 主编
| 副主编
| 参编
| 主审
| 主编
| 副主编
| 参编
| 主审
|
计分值
| 100
| 15-30
| 5-10
| 5-10
| 20
| 10
| 5
| 5
|
说明:
1.编写教材需经学院教材编写委员会审批通过;
2.第一主编按副主编处理,第二副主编按参编处理;
3.一门教材奖励参编不超过3名。
4.已经出版过的教材,修订再版教材不再给予奖励;
5.学院有经费资助出版的教材不再给予奖励。
十二、国家授权专利(职务发明)奖励
凡获得授权专利的集体或个人,每个项目参照表10标准给予计分。
表10 获得专利授权(职务发明)
专利类别
| 授权发明专利
| 授权实用型
| 外观设计专利
| 软件著作权
|
计分值
| 50-80
| 10-30
| 0-10
| 0-10
|
说明:
1.非职务发明专利不得参加评奖。
2.与其他单位或企业共同获得的专利按学院占双方约定的收益比例进行奖励。
3.软件著作权每年每人奖励不超过两件。
十三、使用横向科研经费为学院增加固定资产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净值20 %除以100进行计分,但计分上限不能超过100分。
十四、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按照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奖励。
十五、学术委员会评审认可的其它科研项目由学术委员会评定计奖。
第六条 相关说明
1.对于合作完成的成果,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二完成单位,奖金分配为参照标准的50%,第三完成单位为参照标准的30%,其余为参照标准的10%。多人申报的合作成果其中个人奖励总额度不得超过同级项目奖金的60%。
2.同一内容的论文或同一题材的教科研成果,先获低级别后获高级别的教科研成果采取补差方式,只以最高标准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3.课题(项目)或成果以项目为单位奖励,由负责人根据参与人员对成果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奖金的个人收入调节税自理,并将分配方案报科技处。
4.获各级协会、学会奖的科研成果,其奖励档次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人才工程奖励
1.入选国家级人才工程(教学名师、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等),每人计500分。
2.入选省部级人才工程人选(教学名师、优秀教师、教育部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省级科技拔尖人才、省优专家等)每人计200分。
3.入选市级或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人才工程人选(教学名师、优秀教师、市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市级拔尖人才等)每人计100分。
第八条 特别奖励
每年学校可对年度做出特别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由学院按相关规定研究决定,给予5~100万元的表彰奖励。
第九条 教科研成果奖励申报程序
1.符合以上规定范围的各类教科研成果的我院教职工于每年3月底前填写“教科研成果登记表”一式两份,填写后连同成果原件及相关检索报告或引用报告等证明材料,由系部汇总后初步审核签字交科技处,逾期未申报者视为放弃。
2.科技处将系部初审后的教科研成果登记表连同成果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按成果类型和学科分类,分到各学科评审组进行复核,各学科评审组对复核结果签字确认后,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和院长办公会审议,终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天。
第十条 对公示的教科研成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内按成果类型向科技处或教务处反映,由科技处或教务处查实情况后,予以解答。
第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论文、发明或者其它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学院教科研奖励的;以及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由院监察室会同学术委员会调查并上报学院处理。
第十二条 修改本办法须经院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并报经学院批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科技处
2019.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