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专职科研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科技处   作者:科技处   点击数:6630   日期:2021-06-16

  

 

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川化院行管〔202190号

━━━━━━━━━━━━━━━━━━━━

 

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专职科研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平台和专职科研人员在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中的作用,建立一支高水平的专职科研队伍,充分发挥“专职攻关”的作用,提升我校整体科研水平,促进科研成果有效转化,有效提高学校科技创新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学校决定设立专职科研系列岗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职科研人员按照“创新机制、按需设岗、总量控制、规范管理、合理流动”的原则,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

第三条  对专职科研人员的管理应从学校整体需要出发,以学校及科研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为基本依据,尊重科研工作的性质和规律,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坚持责权利相结合。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专职科研岗位是指在学校核定的教师岗位之外设立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在专职科研岗位的人员称为专职科研人员。

第五条  专职科研岗位的设置由学校统筹,原则上设于市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科研创新团队等。

第六条  专职科研人员可以申请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分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实习研究员四类。

        第三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具备条件(一)且条件(二)中任一条件的在岗教学科研人员方能申报专职科研岗位

(一)热爱科研工作,潜心科学研究,了解所属学科的研究动向,具备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较好的研究基础;恪守学术道德规范,无学术不端及学术腐败行为;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近三年没有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二)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且学校专业建设需要;

2.近3年主持过市厅级及以上科研课题;

3.近3年进入学校科研帐户10万元以上的横向研发项目的负责人;

4.近3年在核心期刊至少公开发表2篇论文,或取得授权发明专利至少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至少3项;

第八条  校外调入人员进入专职科研岗位按学校相关人事管理制度办理。

第九条  校内人员申请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或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专职科研人员申请表》。

2.科技处、人事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报学校主管领导审定。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专职科研人员的考核由考核人所在部门、科研处、人事处共同组织,以团队或者个人为对象考核专职科研人员工作绩效,分年度和周期进行考核,年度考核与学校整体年度考核工作同时进行,周期考核为三年一次,应在不晚于聘期期满前一个月完成,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  考核量化与赋分标准

专职科研人员每年度需完成一定的科研工作量,科研工作量用分值来量化,具体的赋分标准与《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科研二级管理实施办法》和《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一致。各类专职科研人员在每一年度应完成的基本科研工作量(分值)如下:

1.研究员(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00;

2.副研究员(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60;

3.助理研究员(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200;

4.实习研究员职称(或初级专业技术职称):140。

第十二条  专职科研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优秀:高质量超额提前完成合同书中规定的目标任务。

称职:完成合同书中规定的目标任务;或在合同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目标任务,正式成果暂时未确认,但有出版合同、刊用通知书之类证明材料。

基本称职:在聘期内目标任务未实现,但在合同书规定的时间内有一定工作绩效。

不称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应定为不称职:

1.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不合格;

2.聘期内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的;

3.未完成聘期岗位目标任务;

4.因个人原因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较大影响;

5.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聘期考核;

6.考核材料弄虚作假;

7.未经同意擅自离岗或进修学习逾期未归;

8.未经同意与校外建立劳动关系,经劝说拒不改正;

9.法律和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与福利

第十三条  专职科研人员的薪酬待遇具体如下:

1.在完成基本科研工作量,且考核结论为称职及以上的前提下,学校按在职在编正式教师10学时/周工作量全额发给各类工资和各种福利待遇(学校有其他规定的除外),按其职称对应的工资标准,并享受各种福利待遇。超出基本科研工作量部分按《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2.年度考核结论为基本称职者,预发工资薪酬的80%,若周期考核结论为称职及以上,则补足满额,若周期考核结论仍为基本称职的,按学校相关规定扣发绩效奖励。

3.年度考核结论为不称职的,根据被考核人实际情况给予扣发绩效奖励、转岗或解聘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会同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学校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表:关于专职科研人员科研工作量赋分标准.doc

 

版权所有: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Copyright©2003-2012 sccc.edu.cn All Rights Reservered

蜀ICP备05025832号sccvtc.cn 蜀ICP备08001500号sccc.edu.cn 川教GX-2012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