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来源:科技处   作者:科技处   点击数:12082   日期:2020-04-20

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管理,规范学术委员会组织和行为,积极发挥学术委员会对我校学术工作的促进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我校最高学术议事和学术决策机构,负责学术审议、评定、咨询、仲裁,以及学风维护等相关学术事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我校专家、学者代表组成,人数为9-13名。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秘书处设在学校科技处,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广,教学、科研成果突出,为人正直、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原则性强,且原则上应具有正高职称。其中,校中层及以上干部须具有正高职称;普通教师应具有正高职称,或副高职称且在近五年内以学校名义主持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学术成果(含项目、精品课程、奖励等)或10万元以上横向项目。学术委员会委员校中层及以上干部人数一般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由学术委员会筹备小组在全校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学术委员会产生办法(包括推荐原则、推荐办法、学术委员候选人具体资格条件等);各部门提出学术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全校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教职工会议选举产生正式委员;学术委员会会议民主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秘书长。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承担职责如下:

1. 审议和评定学校重大教科研项目、重要教科研成果,以及学术交流中重大学术性事项;

2. 制定学术评价机制、标准和方法等重要学术制度;

3. 对学术问题提供咨询,对有争议的学术问题进行认定和仲裁;

4.受学校委托,对专业建设、职称评定、人才引进、教学计划、科研计划、师资队伍建设、研究机构、办刊等事项中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审议,提出决策依据;

5. 负责学校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的建设与维护等有关工作;

6. 其他暂未列出,但适于由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宜;

第八条 学术委员可享受的如下权利:

1.发言权、辩论权、表决权、投票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学校学术活动方面工作的建议权和批评权;

3.对学术委员会决定的复议权;

4.对学术委员会拟审议事项的调查权和有关档案资料的查阅权;

 5.对学术委员会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九条 学术委员应承担如下义务:

1.积极履行学术委员会职责,严格按规程办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积极参与校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扩大学术委员会影响;

3.向学校推荐中青年优秀学术人才;

4.接受学术申诉,并按时提出解决方案;

5.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严格保密。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不定期会议制。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受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或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一及以上委员提议,可申请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学校部门如有提请学术委员会审议、评议、审查事项并请求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交书面申请,并至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副主任委员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一名委员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所做决议方为有效。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请假。因个人原因,每年缺席3次不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自动退出学术委员会,并按《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产生办法》进行人员增补。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为民主集中制。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并有超过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学术委员会委员在讨论、审议、评定与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须申请回避。

第十四条 对学术委员会决定有异议的书面复议申请,须征得半数及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不对学术水平评议结论、学术成果鉴定等级进行复议,但如发现因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程序的规范性、公正性,以及当事人行为有违学术规范或学术道德等因素而影响学术表决结果时,可复议。

第十 学术委员会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邀请学校和有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职能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 学术委员会会议资料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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